女童吃炸雞身亡 攤主獲刑8年賠償其父母29萬元
據北京日報 一塊炸雞便奪去一歲女童的性命。昨天,豐臺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路邊攤攤主張繼存因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賠償女童父母29萬余元。
今年4月21日下午3時,徐先生在豐臺區汾莊村路邊炸雞攤,花7元錢買了炸雞,喂給家里一歲多的女兒。半小時后,孩子嘴唇發紫,下午6時,徐先生趕回家,把孩子送往醫院。在去醫院的路上,孩子口吐白沫,到達醫院搶救一個小時后,孩子死亡。醫生診斷稱,女童因食用過量亞硝酸鈉中毒身亡。
昨天上午,張繼存被帶進法庭,公訴人將指控的罪名進行了變更,由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改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
公訴人表示,今年刑法修改后,新增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相比,新罪名的刑期更重,可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另外,按照新罪名的規定,只要生產的食品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不管是否造成了嚴重后果,都可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嚴重后果發生,那么在量刑時要加重,“張繼存的情況完全符合這個罪名”。
宣判后,張繼存表示將上訴。 (記者 王維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