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呼吁鐵道部出臺“鐵路延時賠償細則”
京滬高鐵6月底高調開通以來,在運營不到半個月的時間內,四天三次故障停運,前兩次引發多趟列車晚點,旅客滯留車站。
京滬高鐵正式開通運營10天后就發生了停運事故。據“北京鐵路”官方微博稱,7月10日18點左右,因山東省境內雷雨大風造成京滬高鐵曲阜東至滕州東至棗莊間下行線接觸網故障,受此影響造成京滬高鐵19趟列車晚點,鐵路部門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全力搶修設備故障,于當日19點37分排除故障,恢復行車。
7月12日,京滬高鐵再發晚點事故,宿州車站附近因供電設備故障,造成11趟進京高鐵晚點。下午1點,晚點列車才恢復運行。
次日,7月13日,京滬高鐵出現第三次故障。由上海虹橋開往北京南站的G114次列車,運行至常州北站突發故障,列車無法正常運行。據了解,本次事故未影響京滬高鐵其他列車的正常運行。
由于前兩次事故均是電網發生故障,高鐵列車上將無法繼續供電。該列車采用又是全封閉式列車,夏日炎炎又無空調的情況下,導致多名乘客出現中暑的癥狀。在乘務員強行拉開部分車廂的車門通風,情況才有所好轉。在封閉等待這段時間里,車廂上飲用水已無,盒飯也全部告罄,列車上的乘客是又渴又餓又心急。對待乘客的反復詢問,乘務員的解釋只是臨時停車。
事后,鐵路有關部門對于高鐵停運表示道歉,但又表示高鐵有非常高的安全系數,任何一點故障系統會自動導向安全,不會影響乘客的人身安全。對于乘客的損失,只有未上車的乘客可以全額退票,對已上車乘客沒有任何補償。
質疑高鐵質量 各方眾說紛紜
京滬高鐵,在其開通時有媒體報道:“工程質量一次檢驗合格率100%,路基、橋梁墩臺的工后沉降大大低于控制標準,軌道幾何狀態合格率100%、優良率98%,車體橫向平穩性和垂向平穩性指標均為優,工程質量主要指標達到國際一流水準。”未曾想,在短短半個月的時間內,四天連續三次的趴窩,不得不讓人懷疑其國際一流質量的含金量到底有多少。
對此,有網友戲稱高鐵為“高停停”,也有網友總結說:“京滬高鐵4天出了3次故障,絕對不是什么天氣原因導致,而是高鐵本身存在質量問題。”在隨后的網絡投票中,不少人也將票投給了“懷疑,故障頻發表明是質量存在嚴重問題”這一選項,占據69%的比例。
對于質量問題,專家也給出了支持性的意見。電力系統曾參與京滬高鐵電網建設的一位專家分析,鐵路的接觸網都有防雷設施,雖不能完全避免雷擊,但從用一個半小時的時間去修復接觸網故障來看,這絕不是一般的雷擊。因為一般的雷擊會造成瞬時短路,過幾秒鐘就能恢復,而此次卻導致接觸網長時間斷電。存在兩種可能:一,雷擊直接導致接觸網斷線,造成永久故障;二,大風將樹枝、風箏線等異物搭到接觸網上,造成永久接地。
7月12日的事故,有網友宣稱看到了火花。對此,專家的猜測是由于接觸網線路瞬間電流過高,而保護設施沒有跳閘,造成電纜摩擦出現火花。原則上,如果一個牽引站壞了,只需要幾秒鐘至幾分鐘,就可以實現電源切換。而此次供電設備故障卻用了2個小時搶修。從事故幾率的角度來講,最大幾率的原因有三:第一,設備本身質量問題;第二,設備安裝施工工藝有問題;第三,人為操作出現問題。
律師說法
鐵道部應盡早出臺《鐵路延時賠償細則》
長期以來,鐵路一直是較安全和準時的出行方式,特別是高鐵,以其準時和高效得到人們的青睞。針對乘車過程中乘客的人身損害以及列車延時和停運給乘客造成的損失等相關法律問題,記者專訪了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安妮律師。
安妮律師表示,在列車行駛過程中,因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人身傷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將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此,《鐵路法》詳細列舉了幾種不賠償的情形: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
在審理鐵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鐵路運輸企業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即:鐵路運輸企業應舉證證明該損害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是旅客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或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以上情形鐵路運輸企業將不承擔賠償責任。如不能或不能充分證明,鐵路運輸企業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類案件中,旅客只需要出具車票及相關損失的憑證,對于鐵路運輸企業的過錯無須舉證證明。
關于賠償金額,相關法律也多次進行修改。根據最新《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除此之外,根據《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鐵路會在旅客的票價之內拿出2%的部分,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最多承擔兩萬元的賠償。
就本次高鐵事故而言,如果是因為列車停水、停電造成旅客中暑或是犯病而導致的人身損害,完全屬于可賠償的范疇。旅客應保留好車票,到站后可先到醫院就診并保存好就醫發票,再與鐵道部門協商賠償。協商不成的,旅客可在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關于列車延時或停運對旅客時間上造成損失的補償,安妮律師表示目前并沒有相關立法予以規定。對此,民航運輸企業已先行一步。2010年11月1日中國航空運輸協會下發《航空運輸服務質量不正常航班承運人服務和補償規范(試行)》的規定,對于飛機延誤4小時以上,由航空公司安排旅客休息場所。在原預定航班離站時間后4—8小時(含8小時)內成行,還向旅客提供價值300元的購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補償,或是人民幣200元。在8小時以后成行的,向旅客提供價值450元購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補償,或是人民幣300元。
安妮律師建議,鐵路部門應盡快出臺《延時賠償細則》,特別是針對像高鐵這樣高效的準飛機列車。鐵路部門應通過細則,明確延時具體起算時間、延時期間的旅客合理安排、延時后的具體補償方案,解決因鐵路延時而導致旅客的損失。此舉不僅可以完善鐵路的服務,同時也對提高鐵路部門的整體形象大有好處。中顧法律網總編輯徐浩然說:“交通對于人民的生活質量提高意義重大,只有把人民需要裝在心里的部門,才能得到人民真正的信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