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而在此期間,愛斯特服裝有限公司早巳拒絕向醫院支付程寧寧的后續治療費用,家境貧困的中國童工程寧寧從此被扔在醫院無人管,八個月來巳拖欠醫院維持其基本存活的醫療費用8萬余元。
程寧寧的護工說,自從程寧寧從重癥室出來,廠方的人就再也沒支付過醫療費,八個月來護工不光連一分錢工錢沒拿到,看著孩子實在可憐,還要貼錢買飯給孩子吃。2011年春節前夕,護工護送陳寧寧到霸州愛斯特服裝公司討要生活費,結果廠方連門都沒讓進,一位工友悄悄給了陳寧寧200元錢。
八個月以來,程寧寧父親程江坤無數次找廠方交涉,得到的答復是:廠方巳經把程寧寧救活了,剩下的治療應該你們自己負責。
八個月以來,程寧寧父親程江坤無數次向愛斯特所在地的霸州市堂二里鎮政府、霸州市勞動局、信訪局投訴和求援,得到的答復是:堂二里鎮推到信訪局,信訪局推到勞動局,勞動局推到堂二里鎮;2011年春節前走投無路的程江坤再次來到霸州市勞動局,工作人員說,大家都在準備過春節了哪有時間管你這事,春節以后再說吧。因為老家還有年事巳高、癱瘓在床的程寧寧的爺爺奶奶,程江坤夫妻只好返回老家照料程寧寧的爺爺奶奶過年,身負重傷的程寧寧被一個人扔在醫院過了一個年。
北京子悅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鴻英對記者說,2010年11月,我應程江坤的請求以程寧寧代理人的身份出面先后四次找廠方交涉,一位名叫崔德的霸州愛斯特服裝有限公司負責人態度非常蠻橫,答復仍然是“廠方巳經把程寧寧救活了,剩下的治療應該你們自己負責”。
張鴻英說,第二次去時崔德讓我找廠方律師談。廠方律師要求依據霸州當地計算方法“一次性解決”,無奈我只好與廠方律師一起計算,既使按最紙標準也需120余萬元。但廠方律師將此“一次性解決”方案報上去以后就再無音信了。
2011年春節前,為了讓可憐的程寧寧能夠在節前得到充分的治療后能隨父母回老家過年,張鴻英再次找霸州愛斯特服裝有限公司交涉,廠方律師與張鴻英“討價還價”,張鴻英被迫讓步到55萬元請廠方律師上報,一天后廠方律師回話:不行。
張鴻英說,第四次與霸州愛斯特服裝有限公司交涉是在春節后,崔德的態度很干脆:50萬以上免談。
……
韓企何以挑戰中國法律?
按常理,發生職工工傷事故后,保險機構會承擔其搶救治療費用及其隨后的傷殘補(賠)償。而在此次一死二重傷事故中卻一直沒有任何保險機構介入,這是怎么回事呢?
據了解,霸州市愛斯特服裝有限公司是天津愛斯特服裝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在霸州設立的分公司,發生事故時有職工600余人,絕大部份是象程寧寧這樣的童工。事故發生后,這些童工被全部辭退。為逃避用工義務,除一部老職工外,這家分公司從開業用工至今,從來不與絕大部份新招職工簽定勞動合同,不為職工辦理和上交各種社會保險,并且常年招用象程寧寧這樣的童工。
而這種嚴重違法現象就發生在離中國首都百里之遙的霸州市政府的眼皮子底下而長期得不到制止和糾正,直至發生此次重大傷亡事故,程寧寧的家人和律師反復向霸州市政府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舉報和投訴,仍難以觸動霸州市的公仆們即使只是些許的同情心。
一位知情人士道出其中實情:這家愛斯特服裝有限公司是當地政府官員“招商引資”的重大政績工程。一邊是財大氣粗的“韓國獨資企業”,一邊是處于社會最底層的農民童工,于是視而不見、瀆職不作為,拖的程寧寧家人連上訪的路費都沒有了成為霸州市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首選。
針對此次重大傷亡事故和程寧寧的后續治療,這家韓國在華獨資企業---愛斯特服裝有限公司該如何對待?當地政府倒底該不該有所作為、該如何作為?
北京子悅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鴻英為中經聯播記者詳細列舉了適用本案的我國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10條:對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費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第11條: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并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治療和生活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三條: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一次性賠償金的具體標準依據勞動能力鑒定確定的傷殘等級結合賠償基數(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8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第49條: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勞動行政部門應根據國家關于禁止使用童工的有關法律規定,責令其改正,并給予行政處罰;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44條:雇傭童工從事爆炸性、易燃性等危險環境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嚴重的判處3-7年有期徒刑。
張鴻英律師認為:根據上述相關法律,霸州市愛斯特服裝有限公司理應繼續承擔程寧寧二期植皮手術等所有后續治療費用,直至確保程寧寧生命健康體格完整出院,申請勞動部門鑒定確定傷殘等級,予以終生一次性賠償。按照本案情節,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還應對霸州市愛斯特服裝有限公司處以處以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并追究主要負責人刑事責任。

2011年3月25日,中經聯播記者來到霸州市愛斯特服裝有限公司,試圖尋求資方對事件和對陳寧寧投訴的解釋和立場。記者正在緊閉的工廠大門前要求保安通報,一名據介紹“他就是崔德”的光頭男子恰好從廠區走來,以為又是陳寧寧的律師前來交涉,氣勢兇兇地扔下二個字:不見!記者委托一位女職工將采訪提綱遞給崔德,這位負責人再次氣勢兇兇地扔下五個字:不接受采訪!
下午,記來到霸州市勞動局,一位工作人員讓記者找勞動爭議仲裁中心采訪。一男一女二名工作人員在電腦里查到在此次事故中被當場炸死了的工人韓某的資料,告知沒有查到程寧寧的資料,說明陳寧寧沒有辦社保和工傷保險,也從來沒有接受過陳寧寧的投訴,建議記者找勞動監察大隊了解情況。
霸州市勞動監察大隊甄副大隊長接受了記者的采訪。這位甄副大隊長說:不知道有霸州愛斯特服裝有限公司這家企業,不知道有愛斯特服裝公司油箱爆炸一死二重傷這起事故,也不知道有15歲童工陳寧寧嚴重燒傷被扔在醫院8個月無人管這件事,更不知道霸州愛斯特服裝有限公司從來不與絕大部份新招職工簽定勞動合同,不為職工辦理和上交各種社會保險,并且常年招用象程寧寧這樣的童工這些情況。
小寧寧何以面對未來
2011年3月26日,記者來到北京豐臺右安門燒傷醫院看望程寧寧,40歲的河南漢子程江坤一膝跪倒在記者面前。程江坤說,小寧寧從小聰明活潑,夢想“當個大老板”賺了錢孝敬爹媽,只因家里太窮讀不起書,15歲就出來打工。本想一邊打工一邊學點本事,將來娶個媳婦生個娃,爹媽也沒指望孩子真能“當個大老板”,可總算可以平靜地過他的人生。
“可是現在,您看看孩子被燒成這樣了。別說現在廠里不給治了,就是廠里出錢給治又能治得怎樣?這孩子才15歲啊,他今后的日子怎么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