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赴宴醉酒回家后猝死 3名酒友賠償14萬元
揚子晚報消息 單身人士趙某接到三個好友的酒局邀請,欣然前往。一番暢飲,趙某很快喝高了,被人送回家中,安頓在床上。第二天,幾個好友意外得知,一直在醉眠狀態的趙某,因酒后嘔吐物堵塞呼吸道,已經窒息死亡。趙某家屬認為,那三個朋友沒有盡到照顧好趙某的義務,才導致他死亡,因此要求三人賠償45萬元,結果沒得到認可,雙方矛盾激化。日前,經海安縣法院與司法、派出所努力,成功調解了這起糾紛,三名酒友共同賠償死者家屬14萬元。
醉酒被送回家夜間猝死
5月20日下午,在海安縣某鎮工作的何某、鄒某、鄧某在校園打籃球,結束后電話邀請喪妻數年、在郵局工作的好友趙某,共同到何某家聚餐。席間,四人飲了不少用枸杞泡的二鍋頭。散席后,大家認為趙某不宜駕駛機動車,便由鄧某馱載趙某,鄒某緊隨其后,將他送回家。由于趙某多年喪偶,沒人照看,兩人將他扶上床,隨后各自回去。
第二天一早,一名好友給趙家打電話,探聽趙某的狀況,誰知電話響過很久后都無人應答。他匆匆趕至趙某家敲門,仍無應答,趕緊找到趙某父親,拿來鑰匙打開房門,發現趙某趴在床上,呼吸停止。
110處警人員到場勘查發現,趙某因飲酒后嘔吐物堵塞呼吸道,導致呼吸不暢而窒息死亡。
家屬要3酒友各擔1/4責任
事發后,三名酒友根據公安機關的先期處理意見,共同給付死者家屬1萬元。
5月22日,趙某家屬向該鎮糾紛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主張趙某年收入4萬元左右,死亡時40多歲,造成預期損失百萬元,即使按人身損害賠償,也有近60萬元的損失,加上趙某在幾年前喪妻,上初中二年級的女兒成了孤兒,要求三名酒友承擔損失。
三名酒友認為,邀請趙某飲酒是出于好意,他當天飲酒并未超過往常,他們酒后也盡到了認知程度內的照看義務,對趙某的死亡沒有過錯過失,出于同情,愿意每人再補償3000元。
但死者一方認為,趙某當天酒肯定過量,否則無須送他回家,而且也沒有通知趙某家人,更沒留人照料,肯定存在一些過錯,要求三名酒友各自承擔25%的賠償責任。雙方分歧巨大,調解一時僵持下來。
雙方最終同意賠償14萬元
海安縣法院、當地司法所、派出所分頭調解,經過四輪反復交涉,死者一方的賠償期望值,從45萬元到35萬元又到25萬元再降到20萬元,而三名酒友則從愿意每人補償3000元,到5000元又到2萬元再到4萬元。
至此,雙方都不肯再作妥協。海安縣法院調解人員認為,導致雙方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三名酒友始終認為自己沒有主觀過錯,履行能力有限;而死者家屬一方認為死者女兒才14周歲,成績優異,到大學畢業的8年時間無依無靠。
鑒于雙方都希望死者趙某盡快“入土為安”,不愿意將矛盾擴大化。調解人員又經過三輪調解,5月底,死者家屬一方主張降至14萬元,三名酒友最終接受了這一責任的調解方案。
法官點評:趙某負飲酒猝死主要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和即將實施的《侵權責任法》,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也應承擔侵權責任。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死者趙某本人過量飲酒與死亡具有直接的、主要的因果關系,他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醉酒的危險性,沒有控制酒量,其自身有重大的過錯,應對自己行為造成的后果承擔主要責任。
三名酒友邀請趙某飲酒,由此產生了注意義務。他們在明知趙某過量飲酒,且一人在家無人照看時,未及時通知趙某家屬,更未留人照看,最后導致趙某窒息死亡,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與趙某的死亡事實具有間接的、次要的因果關系,因而三人也具有一般過失,應按一定比例分擔責任。(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