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帶冒名女子辦理離婚手續 妻子狀告民政局
《現代快報》消息 自己從來沒有到民政局去離過婚,民政局卻發了離婚證。經過調查,女子發現是丈夫和一冒名女子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郁悶之余,女子多次要求民政局撤銷登記卻遭到拒絕。于是,女子將民政局告上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女子勝訴。
丈夫拿到“離婚證”后失蹤
這個民告官的女子叫楊春,今年46歲,上個世紀90年代,她和老公郭剛登記結婚。在楊春看來,婚后她和丈夫一直過著幸福的生活,老實本分的她壓根沒有意識到,隨著時間的推移,丈夫逐漸變了心,她的危機越來越大。
原來,郭剛有了外遇,考慮到直接提出離婚妻子肯定不同意,郭剛找到一個和楊春長得幾分相似的女子,并偷出楊春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辦理離婚時需要的證件。
2008年2月份,郭剛帶著冒名女子成功辦理了離婚登記,并領到了離婚證。拿到離婚證之后,郭剛就失了蹤。丈夫一連多天沒有回家,楊春也起了疑心,當她到郭剛單位尋找丈夫下落時,丈夫單位同事的話令她震驚萬分。“他早就離婚了,你還來找什么啊!”同事告訴楊春。
自己從未和丈夫去辦過離婚登記,哪里來的離婚?毫無心理準備的楊春馬上到了區民政局,楊春調查后發現,一些需要夫妻簽字的地方,都有“楊春”的簽字,可是這些都不是楊春自己的字跡。除此之外,辦理離婚登記時的照片也非楊春本人。
民政局無法撤銷被起訴
“我從來就沒有想到過老公會跟我離婚,那個女人冒充我去辦理了離婚登記,我多次要求民政局撤銷,卻遭到拒絕。”楊春說。據了解,根據新的《婚姻登記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像楊春這樣的情況,民政局是無法自行撤銷的,因為她不符合撤銷的條件,不屬于脅迫這一類型。
除了被冒名去辦理離婚證外,更令楊春崩潰的事是,郭剛竟然背著她將房屋抵押,套出了幾十萬。
無奈之余,去年年底,楊春將民政局作為被告告上了法院,她的丈夫則作為第三人也被提起訴訟。
法院受理后,因為第三人郭剛下落不明無法送達相關法律文書,法院最終依法公告送達。
今年3月份,南京某一審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民政局辯稱,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應當是公民的個人行為,婚姻登記機關僅進行形式審查,是對當事人婚姻關系的確認,楊春要求撤銷和郭剛的離婚證于法無據,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庭審中,楊春和民政局均對第三人郭剛和冒名“楊春”的女子在離婚登記時辦理的照片和簽名非楊春本人所為這一情況予以確認。
丈夫騙取離婚證系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民政局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機關,民政局在為郭剛和冒名“楊春”的女子辦理離婚登記時,雖然已經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履行了相應的審查義務,但僅限于形式要件審查,審查內容不全面,導致郭剛和冒名女子得以騙取了離婚證。法律規定,行政主體因受相對人欺騙作出的行政行為,應屬無效的行政行為,自始至終不產生法律效力。就本案看,現有足夠證據證明,郭剛和冒名女子違背原告對婚姻關系真實意愿,向民政局騙取了離婚證。民政局系在受欺騙的情況下作出離婚登記發證行為,該行政行為形式上雖已存在,但存在重大、明顯瑕疵,且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離婚登記的條件,應當確認該行政行為無效。郭剛和冒名女子領取的離婚證應當確認無效。
最終,南京一審法院判決,民政局發給郭剛和冒用“楊春”姓名女子的離婚證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