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賓國稅分局長嫖宿幼女被控強奸罪
據《成都商報》報道 47歲的宜賓縣國稅局白花分局局長盧玉敏,花6000元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被宜賓縣公安機關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金5000元。盧玉敏也被開除公職、黨籍。隨后,檢察機關介入其中,正式對盧玉敏批準逮捕。
日前,宜賓市翠屏區法院已經不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被告人盧玉敏被指控犯下強奸罪。按刑法規定,強奸幼女的行為將在有期徒刑3至10年的幅度內從重處罰。如果此罪一旦成立,與當初警方認為不構成犯罪的結果將相差極大。
最初認定:盧不知對方不滿14周歲,不構成犯罪
2008年12月20日,經宜賓縣柏溪鎮某火鍋店老板娘牟某介紹,盧玉敏以6000元的價格,與該縣一名13歲中學生何某發生性關系。三個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姑媽的陪同下來到派出所報案。
今年5月9日,宜賓縣公安局公布了處理結果。警方認定,盧玉敏的行為屬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滿14周歲幼女而嫖宿,不構成犯罪,決定對他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5000元;而牟某則因涉嫌介紹婦女賣淫被批捕。
網友質疑:嫖宿幼女還不是犯罪?
警方的這個結論一出,全國各大媒體和網絡的質疑紛至沓來,爭議的焦點在于,盧玉敏是否明知受害女孩未滿14周歲?
在網上點擊“盧玉敏”三個字,網友的評論、轉帖上萬條。“難道罰點款就了事?”“一句不知道就可以免罪?”“只弄個治安拘留,簡直有點隔靴搔癢。”
有網友稱,按照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只要明知是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了性關系,不管是否征得了被害人的同意,也不管受害人是否出于自愿,都應按強奸罪對其定罪處罰。該網友指出,這里的“明知”包括知道或應當知道,盧玉敏花6000元嫖宿一女孩,屬于應當知道的范疇。
當然,也有網友認為,盧玉敏當時不知道對方是幼女也是正常的。
辦案法院:法律適用有爭議,審理很慎重
據了解,宜賓市翠屏區法院接受指定管轄負責辦理盧玉敏案。昨日,記者來到該法院采訪。
“這個案子已經開過庭了,現在還沒作出判決。”法院刑庭一名法官稱,由于案情涉及個人隱私,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采取了不公開開庭審理。
“此案在法律適用上很有爭議。”這位法官說,檢察院起訴到法院時是以強奸罪起訴,但也有人認為是“嫖宿幼女罪”,“法院目前對此案的審理非常慎重”。至于案件審理細節,法官稱不便透露。
此后,記者來到辦理此案的宜賓市翠屏區檢察院。當記者來到該檢察院公訴科時,一名公訴科干警正在網上查看有關盧玉敏案的相關報道和評論。而政治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此事不便接受采訪。
采訪中,當地司法部門的不少人士都認為此案極為敏感,不便透露任何情況。
為盧玉敏出庭辯護的是四川義言律師事務所律師姚稚誠。昨日,已70多歲的姚律師告訴記者,他還沒接到宣判時間。此案很特殊,他只能在法庭上履行自己的職責和義務,對案件的相關情況都“無可奉告”。
法律界人士:6000元?盧“應當知道”對方可能是幼女
盧玉敏案和前不久鬧得沸沸揚揚的貴州習水案都涉及嫖宿幼女問題,但一旦定罪成立,兩案在量刑上將有所差別,嫖宿幼女罪將比強奸罪輕。這也引起了法學界人士的非議。
“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昨日,四川知名刑辯律師馮明超認為,嫖宿幼女罪是指不滿14周歲的幼女自愿從事賣淫,并以收取嫖資為條件接受性服務。但最高法院幾年前又有批復指出,“行為人只要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都應按強奸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馮明超認為,按最高法院的批復看,只要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即便對方是賣淫幼女,也應定強奸罪不應定嫖宿幼女罪,“因此,前后規定有矛盾之處。”
馮明超認為,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最高法院的批復更符合立法本意。這樣,嫖宿幼女罪已無存在必要,“建議取消”。實際上,此前已有不少法律界人士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
此案中,馮明超認為,盧玉敏花6000元高價嫖娼,主觀上可視為“應當知道”對方可能是幼女,符合強奸罪的主觀要件,檢察機關指控他犯強奸罪合乎法律規定。
(杜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