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人“復活”案背后是命案必破的政績觀作祟
10年前,河南柘城縣趙振晌和趙作海打架后,趙振晌失蹤。1年多后,村民發現一具無頭尸體,以為死者就是趙振晌,家屬報警,柘城警方將趙作海帶走審訊。趙作海以殺害趙振晌的罪名被判刑,從死刑改判為29年。10年后,趙振晌神奇“復活”,回到商丘柘城,世人啞然。(5月7日 人民網)
佘祥林案的陰霾還未褪盡,河南商丘的趙作海便又重蹈了前者的覆轍。十年失卻自由的“鐵窗生涯”終因“被害人”的意外重現而告終止。但也無疑增添了這起“人禍”的悲愴意味,更令我們的“法治”蒙羞。它的矛頭再次指向可怖的“刑訊逼供”。
猶記得前幾天,河北還曝出了警察用假拘留證抓人牟利的丑聞。亦記得,首部《警察條例》也將于6月1日頒布。二者其實在不言自明地顯示,警察權力濫用、刑訊逼供已到了非“剎車”不可的程度。其所激起的民怨尤猛于虎。
只是,人們不禁要問,既然當初沒有確鑿證據說明趙作海是兇手,警方為何會將其當做罪犯予以重判呢?而且為何十年之內沒有丁點反思質疑的聲音,不到這次當初“被害人”的偶然出現,趙豈不是要“老死獄中”?這種公然無視公民人身權利的草率辦案,為何一再發生?這些恐怕都與“命案必破”政績觀逼仄下的“狗急跳墻”思路有關。
“命案必破”的剛性目標被一些地方執法機關曲解,“破案”變成了“完成任務”而對于疑難案件也不遵從“疑罪從無”的法律規定,而是逆向而行!跋奁谄瓢浮钡膲毫κ沟靡恍﹫谭ㄕ呙壬恕肮芳碧鴫Α钡钠瓢感睦恚庞辛恕皩幙慑e抓也要抓”的公權力驕縱。如此,各種虐囚、刑訊逼供的“怪招”才一一使出。從似乎永遠有續集的“XX死”,到將“犯罪嫌疑人”屈打成“真兇”的各種“冤案”,可以說都有“命案必破”思路下的扭曲政績觀的魅影在作祟。
警方急切破案的心態,我們當然能理解。但是破案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線,如果破案變成了“逼供”,變成了“用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來換取警方的“完成任務”,國家暴力存在的合法性就應該受到懷疑。
這次佘祥林案的“翻版”再次提醒我們,公權力尤其是公檢法這些執法機關的權力應該受到嚴格的節制。正如學者任劍濤所說“國家暴力必須適應后革命社會使用暴力非情感化的新局面,嚴格制定國家暴力使用的程序化機制”。但從根本上看,“程序化機制”的運行首先必須有“地方執法者”破案“觀念”上的回歸本位作保證。如果不對“命案必破”的功利心態進行變革(這需要其他相關程序上的完善),如果不從立案、偵查、審問及至判刑等所有環節上進行“制度上的改良”,單靠一部以“處罰式的恐怖訴求”為主的《警察條例》恐難以有效遏制“警察暴力濫用”。
(王艷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