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德華欺負劉德華 法律該為誰做主

近日,天王劉德華經紀公司向四川崇州市觀勝鎮,一家名叫“正宗劉德華板鴨店”發出律師函,指店主劉德華侵權,要求取消注冊。(5月5日《華商報》)
劉老漢的“被告”多少有些冤。因為他自己也叫“劉德華”,而據報道,當地有不少板鴨店都以店主自家姓名作招牌。根據《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也就是說,“劉德華”三個字并不是那位“天王”獨占的,人人都可以將自己的名字改為“劉德華”,只要程序合法,其姓名權以及與之相關的名譽權就應受到法律保護。那么,這位店老板用自己的姓名“劉德華”三個字作招牌也就無可厚非。
更為重要的是,這位老漢已年過六旬,他取名“劉德華”的時候,香港那個還沒出生呢。假設按照劉天王方面“這名惟我用得”的邏輯,老漢豈不更應該控告華仔“侵犯名譽權”?再者,劉老漢注冊店名特意加上自己的頭像,就是要與“天王”區別,主觀上并無用“明星”謀利的意圖。當然,別人在看到“劉德華”的店名時難免會聯想到香港那個。可,這只能算是“非主觀的作為產生了客觀的效果”,實在怪不得店老板。
綜上所述,劉天王經紀公司控告老板“侵權”在道理上說不過去,甚至有點“欺人太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都是沒有區別的。明星因其影響力巨大,常有一些不法商家冒用其頭像或姓名謀利,對其名譽權構成了侵犯。但這并不意味著,明星的名譽權就比老百姓的名譽權高一等,老百姓也有自己的不容侵犯的名譽權。報道中老漢以自己姓名為自家的板鴨店命名,與港版的“劉德華”根本“井水不犯河水”,何來侵權之說?
“天王”經紀公司應該在充分調查取證后再做出決定。因為,這般不顧事實的將一位老百姓告上法庭,有挾“名”自大的嫌疑。搞不好,會讓本來口碑不錯的“華仔”落個“自命不凡、以強凌弱”的罵名。明星維護自身名譽權不應搞“擴大化”,應該讓明星的歸“明星”,讓法律的歸法律。
(王艷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