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執法”放下的是法律 釣起的是憤怒
◎本港記者 廖強
10月14日晚,上海某公司司機孫中界駕車途中遭遇一男子懇求搭車,孫中界并未答應,可該男子一再請求,并強行上車,處于好心,孫先生就答應了他。行駛途中,孫先生被另一輛車逼停到路邊,這時,打車男子往車上扔了10元錢,并阻止他將車啟動。隨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人員前來執法,稱他從事非法營運。事后,發覺自己遭遇了“釣魚執法”的孫中界憤然將自己小手指砍下,以示自身清白。這便是近日來引起廣泛關注的上!搬烎~執法”事件。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類似于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取證”,它是一種刑事偵查取證的手段,一般分為“機會提供型誘惑取證”和“犯意誘發型誘惑取證”。前者指,為有犯罪意圖并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的嫌疑人提供一定的機會,加速他的犯罪過程,以獲取證據,這種刑偵手法雖然被認定為合法,可是卻有著嚴格的限制,不應在民事或是行政案件中使用;而后者是指,執法人員通過一定的手段引誘本無犯罪意圖的人,進行犯罪活動,這種刑偵手段因為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是被明令禁止的。
利用“鉤子”假扮路人求助,在獲得司機幫助后,以非法運營對車主進行處罰,顯然屬于“犯意誘發型誘惑取證”,這種執法行為是違法的,所取得的證據,也是無效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行政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的第57條第3款明確規定: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證據。第58條也規定: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釣魚執法”的存在,不但違背了我國法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更是對國家公信力的褻瀆必須嚴厲禁止。如若長此以往,國家的公信力何在,法律的尊嚴何在!而那些遭遇了“釣魚執法”的公民,也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七條 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ǘ┮酝蹬、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ㄈ┮岳T、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ㄋ模┊斒氯藷o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ㄎ澹┰谥腥A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
。┊斒氯藷o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ㄆ撸┍划斒氯嘶蛘咚诉M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八)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九)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第五十八條 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ㄒ唬⿲π姓䴔C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ǘ⿲π姓䴔C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ㄋ模⿲π姓䴔C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ㄎ澹┱J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J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ㄆ撸┱J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ò耍┱J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ㄊ┥暾埿姓䴔C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