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鎮遠縣政協原副主席李明光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明光因犯受賄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繼續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在鎮遠縣行政中心項目實施期間,李明光利用擔任鎮遠縣分管建設的副縣長及該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的職務便利,以給分管的建設局局長劉某某打招呼的方式,為廖某掛靠的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在該項目招標中提供幫助。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中標后,李明光又在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沒有資金交足500萬保證金的情況下,以預撥材料款和進場費的方式撥款100萬元給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用作交納保證金。為感謝李明光的幫助,廖某通過其父先后5次送給李明光現金共計10萬元。
法院同時查明,2004年至2006年期間,李明光利用擔任分管建設副縣長的職務便利,在幫助凱里佳華房地產公司、凱里市金橋房地產公司協調項目拆遷補償過程中,收受凱里佳華房地產公司經理劉某現金共計1.5萬元,收受凱里市金橋房地產公司股東李某現金5000元。貴州弘典建筑工程公司在承擔鎮遠縣行政中心建設工程監理項目期間,為達到順利撥付監理費的目的,弘典公司監理工程師楊某于2005年至2006年春節前兩次送給李明光共計4000元。
法院認為,李明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現金共計12.4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應受刑罰處罰。案發后,李明光不積極退贓。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李云超 趙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