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 (特約記者 劉榮廷) 小孩之間發生矛盾,家長采取措施不當,致人輕傷。11月7日,錦屏法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吳××(女)故意傷害一案進行了審理,當庭判處被告人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同時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蘭蘭(化名,在校學生)醫療等費用1,113.00元。
經審理查明,2005年7月6日12時許,被告人吳××因其女與被害人蘭蘭在學校多次發生爭吵,并受到欺負。吳××即到蘭蘭家對被害人阿蘭毆打,致使蘭蘭左耳鼓膜穿孔,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的傷情為輕傷。被害人受傷后共花去治療費1,062.30元,傷情鑒定費5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作為成年人,在小孩之間發生矛盾后,不是通過教育好自己子女和建議對方家長教育好小孩的方法解決,而故意傷害未成年人的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庭審中,雙方對民事部份已達成一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