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替侄兒去“出氣” 致人重傷 領刑3年
本港訊 (黃大河 劉榮廷)侄兒被他人毆打,叔們去“出氣”,致人重傷。日前,錦屏屏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龍某某故意傷害一案進行公開審理,判決被告人龍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經審理查明,2005年3月26日21時許,被告人龍某某接到其侄兒被他人毆打的電話后,前往錦屏縣平略鎮八洋農貿市場,在與其兄等人尋找毆打其侄兒的中水局車隊職工高某某時,與高某某的同伴鄧某某發生沖突。在沖突中龍某某先用鋼筋擊打鄧某某的頭部致鄧倒地后,并用腳踢鄧某某的腰部,致使鄧的脾臟破裂。經法醫鑒定鄧的傷情達重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龍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法院應予以確認。但鑒于被告人龍某某在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較好,庭審前被告人龍某某的家屬又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醫療費等費用共計12000元。法院遂作出上述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