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里農民工買房被"掉包"續——法院開庭審理

龍世吉“霸占”的房屋
2009年,在凱里賣水果的龍世吉看中了一套靠路邊的房子(以下簡稱“相中房”),于是報名競拍。結果是勝出了,但交房時才發現拍到的竟是其他的房屋。在質疑被騙的情況下,龍世吉舉家搬入“相中房”居住,凱里市房產局(以下簡稱“房產局”)一紙訴狀,將其告上了法庭。9月6日,凱里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官告民”案件。
“強行搬入”引發訴訟
龍世吉說,2009年,聽說位于凱里棉紡廠附近的“和諧家園”部分住房(經政府許可拍賣的有50套)要公開拍賣,他決定去考察,其間相中了七棟一樓的一套房屋(即“相中房”),編號為“7棟1-1-1B1左”。無論是從圖紙上看,還是實地考察,該套房均在路邊左側的位置。
2009年12月28日,龍世吉以17萬多元的價格成功地拍到了“相中房”,并在拍賣成交確認書上簽了字。不久,他按規定繳納了7萬購房款,余下款項通過按揭貸款解決。
2010年7月,交房時間到,出乎龍世吉意料的是他得到的房子編號雖是“7棟1-1-1號”,但身居“內陸”而不在路邊。他再次實地“查房”發現,“相中房”的編號已被更改為 “7棟1-1-3”。
“上當啦!”龍世吉非常惱怒,在交涉無果后,他給凱里市財政局和拍賣公司一紙“告知書”后,便于2010年8月搬入“相中房”內入住,并對房屋作了簡單裝修。
而此舉在房產局看來,是一種強行搬入的行為,而該套房真正的主人是本案的第三人婁方珊,其于2009年12月9日就“相中房”與房產局簽訂了《凱里市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房屋建筑面積為115.19平方米,購房總價為16萬余元。
房產局認為,龍世吉強行搬入的行為已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導致該局不能按合同約定向婁方珊交房。請求法院判令龍世吉賠償直接經濟損失3600元,而其余經濟損失至龍退還房屋為止。
怎一個“筆誤”了得?
在庭審中,龍世吉堅稱自己的房屋就是“相中房”,且列舉出了相應的證據證實,這些證據包括規劃設計部門出具的圖紙以及拍賣成交確認書。記者在一張蓋著凱里市規劃局印章的公共服務配套設置圖看到,“相中房”的編號數據是“1單元B1”,與拍賣成交確認書載明的房屋編號很吻合。“很明顯,‘相中房’就是我真正購買到的房子,如果說不是,那只能說明一個問題,有人在背后搗鬼。”龍世吉說。
此外,龍世吉還請來楊先生出庭作證。楊先生說,他是公務員,在購買水果時認識龍世吉,兩人是普通朋友。他證實說,龍世吉購買的就是“相中房”。“雙方在簽合同時,我在場,我要求將房號寫清楚,免得今后扯皮,但工作人員說,以圖紙為準。”楊先生還證實說,在龍世吉買房期間,他曾碰到在凱里市國資公司的負責人李先生,并當場詢問龍世吉報名購買的房屋是否是“相中房”,而李先生對此作了肯定的回答。
本案提及的房屋拍賣事宜是凱里市財政局委托拍賣公司經辦,所以,該局作為本案第三人出庭應訴。在庭審中,財政局的代理人說,2009年,龍世吉通過拍賣獲得了7棟1單元1層1號B1左房屋,并簽署了《拍賣成交確認書》,明確了其所得的房屋面積是100.56平方米,價款為17萬余元,事后,設計部門發現總平面布置圖第7棟戶型標注出現筆誤,誤將B1戶型與B2戶型在布置圖上標反,遂于2010年1月7日發出了“設計(咨詢)變更通知書”,將第7棟戶型標注更正為:二室二廳一廚為B1戶型,三室二廳一廚為B2戶型。(根據變更情況,“相中房”就不再是龍世吉拍到的房屋)。該代理人還稱,針對上述的筆誤和更正,財政局已及時通知了龍世吉。
在舉證階段,凱里市財政局舉出了《設計(咨詢)變更通知書》。該局稱,房號的變更是有資質的設計部門作出的,因而這份證據有效。龍世吉說,變更房號是非常嚴肅謹慎的事,需要規劃部門等審批。而變更房號的通知,必須有規劃、設計、城建等多部門的印章,且還要通知拍賣公司和當事人。但是,從證據自身來看,它只有某設計部門的印章,完全是財政局為應付訴訟臨時做出來的,因而不具備法律效力。此外,龍世吉還提到,直到今年9月5日,他才知道有這份變更通知書。
房產局無資質起訴?
在辯論階段,原告方房產局說“相中房”是本案的第三人婁方姍所有,龍世吉的行為是強行搬入,該行為已經侵犯了其權利,請求法院判令其搬出,并賠償經濟損失。龍世吉則說房產局無資格坐在原告席上起訴他。“從庭審查明的事實來看,對拍賣的房屋,房產局無所有權、使用權、用益物權,而且拍賣事宜是財政局委托拍賣公司進行的,可見,房產局在本案中不具備主體資格。”龍世吉說。
龍世吉還提到,根據規定,經濟適用房的面積不得超過90平方米,而婁方珊與房產局交易的房屋已超出了這個標準,它不再屬于經濟適用房,因而雙方的交易是無效的。此外,至今婁方珊還沒有領到房屋鑰匙、不占有房屋,他拿到的僅僅有一紙合同,而且未作房屋產權登記,所以他和房產局之間還是債權債務關系,而龍世吉已經取得了房產證,盡管載明的面積與房屋實際面積有偏差,但沒有從根本上影響到他對房屋的所有權。因此,根據物權優于債權,優先保護物權的原則,龍世吉的合法權益應得到保護。此外,本案的第三人也當庭闡述了自己的觀點。
在庭審的最后,法庭組織調解,但當事各方堅持己見,意見分歧太大而未果。此案凱里市法院將擇期宣判。(羅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