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原地稅女副局長受賄獲刑13年
京華時報消息 北京市地稅局涉外稅務分局原副局長朱鳳珍,在幫富華公司免繳220萬余元的滯納金后,收受該公司老板賄賂100余萬元。記者昨天獲悉,認定朱鳳珍構成受賄罪,宣武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
52歲的朱鳳珍是北京市人,案發前任崇文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涉外稅務分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調研員。
2000年5月,稅務機關發現投資房地產的北京富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需要補繳稅款,并要加收稅款滯納金共計220萬余元。當時,公司老板王福生找到朱鳳珍幫忙,朱鳳珍遂建議領導免除滯納金,理由是富華公司是納稅大戶,近期資金困難,對東城區以及本市的貢獻都挺大。朱鳳珍的意見隨后被采納,后與王福生建立聯系。而按照稅法及有關規定,滯納金是不能被免除的。
2001年10月,朱鳳珍的兒子出國留學,王福生讓自己的公司為其辦理了出國留學簽證,支付1.6萬元。
2003年,王福生設立的北京新美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了西直門的項目,與首鋼簽署相關協議總造價3.1億,其中2.7億是拆遷費,但首鋼沒有開發票,新美公司在核算時無法將這部分列為成本。朱鳳珍于是推薦她妹妹到新美公司做稅務代理。王福生安排他人與朱鳳珍的妹妹成立的公司簽訂了稅務代理咨詢合同,每年稅務代理費是30萬元。
2004年,朱鳳珍以其妹妹設立的公司資金緊張為由,向王福生借款100萬元。王福生讓財務人員把這筆借款做成了稅務代理咨詢費,給了朱鳳珍100萬元。
去年7月10日,朱鳳珍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檢方批準逮捕。
法院認為,朱鳳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和收受請托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一審判決后,朱鳳珍不服,稱孩子留學的費用只是朋友間的正常往來,100萬元就是借款,已提出上訴。
(裴曉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