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擅自進男廁所摔傷致殘 竟然獲賠28000元
因為招待所排隊上女廁所的人多而選擇去隔壁男廁所方便,卻不幸在廁所內摔傷致殘,提供服務的招待所應對此負責嗎?在廣州某醫院工作的羅小姐正遇上了這樣的事。一審法院認為她未經批準擅自進入咎由自取,而終審法院則認為在沒有法律禁止女性不能進男廁的前提下,廣州某招待所沒有盡到對顧客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賠錢28000多元。
一審:未經批準擅入不賠
2007年4月5日下午3時許,羅小姐在廣州某招待所2號樓的會議中心參加培訓學習,其間到該會議中心洗手間方便。因為當時女廁人太多,等不及的羅小姐就進了男廁。誰知卻因那里洗手間地面濕滑,羅小姐摔倒在地面受傷。
此后,她被送往廣州市中醫院治療,經診斷為鼻梁骨骨折,并留有長約5.5厘米可見斜形明顯線狀疤痕,經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鑒定為十級傷殘。
她認為廣州某招待所負有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由于其未能及時清理地面濕滑,造成身體受傷致殘,給她帶來巨大的精神痛苦,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8萬多元。該案在越秀區法院一審時,法院認為羅小姐未經批準擅自進入男廁,過錯在先,不應獲得賠償,駁回了羅小姐全部的上訴請求。
二審:法無禁止獲賠3萬
羅小姐對此不服,上訴到廣州市中級法院。并提出沒有哪條法律規定說,進入男廁要必須先經過批準的,她基于人體的生理要求進入男廁所方便,是符合人道主義和生活常理。本案中,男性還是女性的區別,并不是造成滑倒致傷的條件,地面濕滑才是造成滑倒的原因條件,故要求二審法院改判。
廣州中院日前審理后認為,根據目前的我國法律規定,并有禁止女性進入男廁所方便的相關條文,羅小姐在當時狀況下到男洗手間方便,雖不符合男女區分使用洗手間的習慣,但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過錯。據此支持羅小姐的大部分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某招待所賠償28026元。
(李朝濤 魏徽徽 穗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