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生回應“采樂”商標案 兩“采樂”共存
稱“尊重中國的法律程序”
本報訊 (記者范旭光)昨天,強生就與圣芳公司長達11年的“采樂”商標爭議發表聲明稱,已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結果,“尊重中國的法律程序。”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強生公司提出的圣芳公司商標侵權行為,兩個“采樂”商標在藥品和日化品相關市場可以共存。
強生表示,強生在華最大的成員公司西安楊森制藥出品的“采樂”,將繼續在藥店和醫院銷售。圣芳(聯合)有限公司總經理郭錦盛表示,重獲商標后將“重新大干一場。”據了解,曾請黎明做代言人的圣芳“采樂”在經過長達11年的商標維權后已經“元氣大傷”,就在高院最終宣判結果下來前,“公司一度停產。”
據了解,1993年強生公司在人用局部抗菌劑上注冊了采樂商標,并許可西安楊森使用。1998年,夢美思化妝品有限公司(原圣芳公司)注冊的“采樂CAILE”商標被核準注冊,使用范圍為洗發香波、化妝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