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告中信銀行侵犯名譽權
本報訊(記者裴曉蘭)辦理了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的信用卡后,徐先生遲遲未收到卡,卻在兩年后發現自己已欠年費3900余元,且不良信用導致他不能辦理其他信用卡和貸款。徐先生于是以名譽受損為由向中信銀行索賠兩萬元。記者昨天獲悉,徐先生的起訴已被東城法院一審駁回。
徐先生訴稱,2006年11月,經中信銀行業務員推銷,他填寫了信用卡申請表,之后卻遲遲未收到信用卡。此后,他多次申請辦理信用卡遭拒。今年4月10日,他向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息管理中心查詢個人信息,得知中信銀行在2006年12月11日給他開通了兩張人民幣信用卡,總計欠費已達3932元。
徐先生說,中信銀行在他未收到信用卡的情況下仍計算年費,且不良信用導致他幾年來無法辦理任何信用卡業務和貸款業務,給他造成了極大損失,社會公信力下降,名譽受到嚴重損害,他起訴要求中信銀行書面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萬元。
開庭時,中信銀行辯稱,2006年,徐先生申請信用卡后提供的地址和工作單位有誤,導致他未收到郵件。因徐申請的是金卡,按照合同約定,無論是否被激活使用,他都應交納年費,并由銀行按期扣除。由于徐先生未按期還款,導致出現不良信用記錄,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上傳不良記錄并沒有錯誤。不過,在接到徐先生反映后,銀行為提高服務水平,積極沖減了徐先生賬戶下的年費、利息和滯納金。截止到2009年5月7日,徐先生名下的信用卡已無欠款,且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息管理中心也消除了他的不良信用記錄。銀行認為其并沒有侵犯徐先生的名譽。
經過審理,東城法院認為,中信銀行既沒有公開宣揚徐先生的隱私,也沒有捏造事實丑化他的人格,更沒有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徐先生的名譽。目前,徐先生的不良信用記錄已經消除,沒有證據證明這會給他在今后再造成任何不良后果。因此,徐先生認為中信銀行侵害其名譽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判決后,徐先生不服,上訴至市二中院。目前,此案正在二審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