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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下午,廣東省陽春市發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輛校車與一輛貨車相撞,造成2名兒童死亡,15名兒童不同程度受傷。公安部門初步認定該校車存在超載行為。目前,15名受傷幼兒園學生分別在陽春市人民醫院和陽春市中醫院接受救治。(新華網)
又是一起校車超載造成的安全事故。
盡管國家對校車安全十分重視, 2012年4月5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開展校車安全專項治理,排查出一批校車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整改措施,減少了校車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時各地還嚴肅查處了一批違規運行校車的案件,規范了校車的安全運行秩序。然而各地的校車事故仍時有發生,這說明確保校車安全除了公安、交通、教育、安監等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外,還須下大力氣,對校車安全運行實行綜合監管。
一是明確校車的監管職責。《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產品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配備校車的學校和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單位是保證校車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對校車的安全負責。
二是嚴格校車駕駛員的準入條件。要建立校車駕駛員資質審核與定期檢查制度,嚴格校車駕駛員的資格條件。校車駕駛員的駕駛技術要優秀,并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資格3年以上,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無飲酒或者醉酒后駕駛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且無犯罪記錄,無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到拘留處罰的記錄。
三是嚴格校車的駕駛行為。校車駕駛員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輪胎、安全門、座位、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校車駕駛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駕駛速度限定在時速60公里以下,遇到大霧冰雪、狂風暴雨等惡劣天氣應謹慎駕駛。
四是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制定和完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認真執行學生每次上下車交接制度,嚴格駕駛員和看護員的安全責任,選擇責任心強的老師作為校車看護員。定期對校車駕駛員開展安全教育,組織他們學習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強化交通安全意識。開展以“關愛生命、平安出行”為主題的校車交通安全專題教育,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同時向學生家長宣傳乘坐超員、超速及非法營運車輛的嚴重危害。學校在校車安全管理中必須及時掌握校車、駕駛員和校車行駛路線狀況等情況,確保校車安全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