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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現場
2021年11月4日13時許,原告吳某貴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與被告吳某輝駕駛的三輪摩托車在行駛時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吳某貴受傷住院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同日錦屏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吳某輝對此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吳某貴對此次事故承擔次要責任。原告出院后,多次聯系被告協商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賠償未果,2022年新年初始,便找到法院請求幫忙解決問題。法官收到該案后,了解到雙方均系60歲以上的老人,案件矛盾爭議不大,為了盡快化解糾紛,讓老人早日安心,立即定好時間通知雙方當事人進行訴前調解。調解過程中,原被告雙方情緒很激動,為了使雙方平復情緒、換位思考、服法服理,法官細心的把每一筆損失費用列出清單計算出來,同時耐心溝通釋法明理。最終,被告吳某輝真誠向原告道歉,表示愿意在3天內賠償相應損失1600元,矛盾得到順利化解,雙方握手言和。


送達調解書,被告當場兌現
承辦法官考慮到雙方年紀大,加上天氣寒冷,路途也遠,便讓兩位老人安心回家等待,次日前往被告家中送達訴前調解書,被告當場兌現全部案款。
法官說法:
訴前調解是立案前的調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征得起訴人同意的情況下,組織雙方當事人進入調解程序,調解方式簡便、靈活,一旦調解成功便出具調解書,且不收取訴訟費,為當事人省心、省時、省錢。(楊久成 楊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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