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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汽車三包”規定即《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正式出臺,并將于10月1日開始實施。自2002年開始編寫、2004年首次向社會征求意見,“汽車三包”經過長達11年400稿的反復修改,歷經坎坷終于出爐。國家質檢總局的態度值得肯定,但新規仍存在較大爭議。
事實上,“三包”政策并非所有汽車都能享受,很多購買微車進行商用的消費者就被排除在外,新規對違規車企的懲罰力度也比較輕,有很多網友對此提出質疑。同時,“三包”責任并非由生產者承擔,而是由銷售者承擔,再由銷售者向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追償,這必然會產生一個舉證和確認的過程,消費者耗費的人力財力由誰承擔?而消費者最不放心的,是萬一汽車出了問題,銷售者不愿承擔責任。在以往出現產品質量糾紛時,個別不良車企最常用的托詞就是“車主用車不當”、“不正確駕駛或操作失誤”、“未在4S店保養”等,權威公正的第三方鑒定機構急需成立。
無獨有偶,1月14日,商務部網站也發布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國家將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新規將自5月1日起施行。已注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的情況包括: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的要求,等等。
此規定明確了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但是,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在達到一定行駛里程后,將由國家引導報廢。其中,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相當于繞地球跑約15圈),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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