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訊 (楊洪文 記者 楊驥)《鎮遠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2009年9月1日起施行,8月31日鎮遠舉行了隆重的頒布實施慶祝大會。
鎮遠古城歷史悠久,文物薈萃,是1986年4月24日國務院批準公布的第二批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之一。《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鎮遠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是州人大常委會為鎮遠古城保護制定專門地方性法規,得到省、州人大及各級領導的關心和重視,《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鎮遠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已經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2009年2月26日通過,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09年5月27日批準,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9年6月19日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鎮遠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頒布實施使鎮遠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建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將促進鎮遠旅游、經濟和社會的更快發展。




